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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创业开公司章程别乱抄,武汉法律顾问指出3大隐患

2026-09-23 15:03:03 罗浩 律师

抄来的公司章程最大的风险不是“不合法”,而是“不管用”——它完全合法有效,但在股东翻脸、公司僵局、合伙人散伙的关键时刻,不但救不了你,反而会把局面彻底锁死。武汉的法律顾问在处理股东纠纷时发现,绝大多数创业公司的章程都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三页纸,千篇一律,而纠纷爆发时能真正派上用场的条款,一条都没有。

下面把三个最容易被低估的隐患讲透。每一个都不是理论推演,而是股东纠纷案件中反复上演的真实剧本。

## 📌 隐患一:那句被抄了几百万遍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能让公司彻底瘫痪

### 模板里最常见的一句话,恰恰是僵局的引信

打开任何一个公司章程模板,你几乎都会看到这样一句:

>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句话本身没有错,因为它就是法律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问题出在哪?出在这句话与你的股权结构是否匹配。法律给的是默认规则,章程本来的功能就是让你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去“改写”默认规则,而抄来的模板等于放弃了这个权利,直接照单全收。

举两个最典型的错位场景:

**场景一:50%对50%。** 两个创始人平分股权,是初创公司最常见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下,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达到“过半数”,连普通决议都通不过,更别说三分之二。一旦两人意见相左,股东会一个决议都做不出来。修改章程?不可能。解散公司?解散决议本身就需要三分之二,同样不可能。公司被彻底锁死。

**场景二:60%对40%(或65%对35%)。** 大股东以为自己是控股股东,实际上一遇到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这类重大事项,他凑不够三分之二,小股东一个人就能否决。小股东则反过来发现,日常经营决策自己完全插不上手。双方各握一半的“核按钮”,僵局只是时间问题。

### 僵局走到尽头是什么?——公司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就是教科书级的僵局样本:两个股东各持50%股权,矛盾激化后持续多年无法有效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最终判决解散公司。这个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公司还在盈利、账上还有钱,只要治理机制彻底失灵、股东矛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法院可以判决解散。

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还进一步列明了受理条件,其中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请注意“持续两年以上”这个时间门槛——从僵局形成到法院受理解散诉讼,股东要在完全失控的状态下熬过至少两年,期间公司可能流失客户、错过融资、核心团队解散。这就是为什么有经验的法律顾问会说:**解散诉讼是最后的救济,而不是解决方案。真正的解决方案必须写在僵局发生之前的章程里。**

### 好的章程怎么防僵局?写进“打破平局”的机制

章程完全可以约定与法定默认规则不同的表决安排。《公司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但书”就是留给创业者的空间。实务中常见的防僵局设计包括:约定特定重大事项适用不同的表决比例(比如把某些事项降为简单多数,把另一些升为全体一致);设置僵局解决程序——僵局持续超过一定期限后,一方可提出以某个价格收购另一方全部股权,另一方要么接受这个价格卖掉,要么以同样的价格买下提出方的股权(即所谓“枪口条款”);约定表决权委托或董事长在平票时的决定票。这些条款在工商部门备案时通常不会被阻拦,但抄来的模板里,一个字都不会有。

## 📌 隐患二:模板章程几乎从不写“退出与回购触发条款”,散伙时它才是救命稻草

### 没有约定,股东想退出有多难?

很多创始人有一种错觉:合伙人要退出,把股权转给别人就行了。真到散伙那天才发现,股权根本卖不掉——小公司的股权对外人没有吸引力,其他股东自己都想跑,谁接盘?

法律给股东留的退出通道其实非常窄。《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几种法定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还补充了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对照一下创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小股东被架空,往往不构成“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那么严重;公司不分红,也很难凑满“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的全部要件;公司既不合并也不分立。也就是说,**法定退出通道对多数中小股东形同虚设。**

### 有约定和没约定,拿回投资款的难度差多少?

**没有约定的情形:** 退股股东只有三条路——转让股权(找不到买家)、请求公司回购(不满足法定情形,败诉)、请求解散公司(要熬过两年僵局期且需持股10%以上)。实务中大量小股东被套牢,进退不得,只能零对价或象征性对价“净身出户”。

**有约定的情形:** 章程里写清楚触发条件和价格机制,局面完全不同。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的回购触发情形包括:股东离职(区分主动离职、被辞退、过错离职三种不同对价)、股东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僵局持续超过约定期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市或被并购等。价格机制则可以约定为:按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对应比例定价、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或直接锁定一个年化回报公式。一旦触发,退股股东可以直接依据章程起诉要求公司或指定主体按约定价格回购,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这和“协商不成只能认栽”是两个世界。

这里有一个关键提醒:回购价格条款一定要写得能算出来。“按合理价格回购”这种表述等于没写,双方照样要对簿公堂争价格。写到“以XX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这个精度,条款才真正可用。

### 别忘了对外转让的“另有规定”条款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采取了更宽松的规则,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请注意该条的结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章程可以对外部投资人进入、竞业股东转让、特定情形下的强制转让做出完全个性化的安排。模板章程不会替你想这些,它只会把法条原样誊一遍。

## 📌 隐患三:工商备案的章程和股东私下签的协议打架,法院到底认哪一个?

### 这是最被低估的隐患,也是翻车率最高的一个

创业团队最常见的操作是:工商注册时用代办机构给的模板章程应付备案,股东之间另外签一份“真实”的协议,约定利润分成、表决权安排、退出机制。两份文件内容不一致,大家都觉得“私下协议才是真的,那份章程只是走形式”。

到了法庭上,结果往往让人措手不及。

先看两条法律。**《公司法》第五条**:

>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读,规则就很清楚了:**章程的效力覆盖公司本身及全部股东、董监高,并且经过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协议只在签字的当事人之间有效,管不了公司这个“法人”,也管不了没签字的人。**

### 典型的翻车场景

**场景一:分红约定落空。** 股东协议约定“利润按6:4分配”,但备案章程按出资比例5:5。年底分钱时一方反悔,主张按章程来。虽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实务中法院普遍要求这种约定以章程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文件为载体,且公司一旦抗辩、财务一旦按章程执行,主张6:4的一方要证明该约定对公司发生效力,举证和说服的负担都压在他身上。

**场景二:表决权承诺失效。** 协议约定某技术合伙人“出资占30%但表决权占50%”,章程却写“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做出后,技术合伙人不服,主张按协议算票数。此时法院面对的是一份备案的章程和一份私下的协议——涉及公司组织事项和决议效力,多数裁判思路是以备案章程为准,私下协议最多在签约股东之间产生违约责任,**但决议已经生效、公司已经按决议行事,违约赔偿往往远不能弥补失去的控制权。**

**场景三:退出条款只写在协议里。** 股东协议写明“任一方离职,其他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其股权”,但章程里只字未提。离职股东起诉要求回购时,公司一方抗辩:章程没有这个安排,协议不能约束公司。此时离职股东很可能只能向签约的个别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而对方如果已经资不抵债,承诺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 正确的做法:让协议和章程“并轨”

解决思路不复杂,但必须在做股权安排时就落实到位:

第一,**凡是涉及公司组织事项的约定——表决权、分红比例、回购安排、股权转让限制——一律写进备案章程**。《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第二百一十条的“全体股东约定除外”,指的都是要落到章程或全体股东一致文件上,而不是私下一纸协议。

第二,如果确实有些敏感安排不便全部写入章程(比如对赌性质的回购公式),则在股东协议中加一条**衔接与修订义务条款**:“本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股东之间以本协议为准;各股东应在本协议签署后X日内,配合将相关内容通过法定程序写入公司章程;任何股东怠于配合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不能保证私下约定必然对抗第三人,但至少能把“约定落空”转化为“可追偿的违约”,让反悔的一方付出代价。

第三,**章程不是签完就锁进档案柜的文件**。公司每经历一轮融资、一次股权变动、一次合伙人调整,都应当同步审查和修订章程。多数创业公司五年不碰章程,而公司的人和事早就换了好几轮,等纠纷发生时才发现手里那份章程描述的公司,和现实中的公司已经是两个物种。

## 🧭 写在最后:章程是公司唯一一份“为翻脸而写”的文件

合同是为合作顺利时写的,章程是为合作破裂时写的。抄来的模板之所以危险,正是因为它默认所有股东永远和睦、所有决策永远一致——这个假设在创业公司里的存活期,通常不超过三年。

设立公司时请专业法律顾问量身定制章程,费用远低于一次股东纠纷的诉讼成本;而僵局、散伙、文件打架这三类纠纷一旦爆发,动辄拖上一年半载,代价是诉讼费、律师费加公司停摆的隐性损失。如果你正在武汉创业,或已经陷入章程缺条款引发的股东僵局、退出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的罗浩律师**长期处理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业务,可以从章程审查、条款设计,到僵局化解、回购谈判、解散诉讼,为你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支持。章程这一页纸,值得你在签字之前,一个字一个字地读完。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写作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一般司法实践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因阅读本文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结论受证据、管辖与法官自由裁量影响,请以书面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