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崇律所事务所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罗浩律师

个人信息被泄露,法律顾问教你主张赔偿与追责

2026-10-30 12:39:02 罗浩 律师

您检索到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具体信息如下: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与修正情况:

  • 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 经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随《民法典》施行对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统一修改)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适用范围(第一条):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与您文章主题最相关的核心条款:

  1. 第二条:原告可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起诉其中一方时,另一方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法院应予准许。
  1. 第三条(关键条款):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以"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责令平台提供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平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其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据此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1. 第四条:认定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是否"及时",综合考虑网络服务类型和性质、通知形式和准确程度、侵权类型和程度等因素。
  1. 第六条:认定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即《民法典》第1197条),列举了七项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对侵权信息作推荐、排名、编辑等处理、管理能力、侵权信息明显程度、浏览量、是否对重复侵权采取合理措施等。
  1. 第十条:以付费换删帖的"有偿删帖"协议无效;擅自删帖、屏蔽、断链的行为人须自行担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该文件为现行有效版本(2020年修正后)。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写作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一般司法实践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因阅读本文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结论受证据、管辖与法官自由裁量影响,请以书面法律意见为准。